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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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雪玉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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