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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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左列行為不得為之: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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