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 郭雪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清順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期。
㈡請補繳相對人張清順(住南投縣仁愛鄉○○村○○巷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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