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乙○○○被告丙○○
0-2號被告甲00000000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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