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39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391號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高寶珠 之債權人,因相對人前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 高玉流 之遺產清冊,為保全債權,爰依法聲請准予閱覽100年度司繼字第39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高寶珠之債權人乙節,雖據提出債務歸戶查詢、相對人身份證與Yoube予備金申請書等影本為憑,但聲請人未提出其業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且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縱其為高寶珠之債權人,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所提對於高寶珠之債權證明,尚不足以釋明確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閱卷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