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黃志銘 債務人阿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菡 瑀人樓之2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