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03號聲請人 杜瑞奎 代理人 王曉婷 律師相對人 余嘉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一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6條定有明文。又按假扣押裁定必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扣押之情事變更法院始得裁定撤銷,或由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撤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假扣押而供擔保者,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27號、102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伊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98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預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6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經相對人撤回,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全聲字第12號撤銷上述裁定。由於該事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經本院於103年5月27日以103年度裁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95年12月28日所為之95年度裁全字第6980號假扣押裁定確定,有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606號卷宗、103年度裁全聲字第12號等相關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