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 李東南 即泉松實業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 鄭佾瑩 法官(下稱鄭法官)誘導伊放棄聲請就被上訴人在痞客邦、天空傳媒部落格、無名小站為泉松實業社製作泉松部落格之證據調查,又要伊同意由一位法官獨攬判決結果,爰聲請鄭法官迴避云云。
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有聲請迴避之原因。又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聲請人聲請鄭法官迴避,惟未提出證據釋明鄭法官有何執行職務足以影響裁判之公平。職是,揆諸依上二之規定及說明意旨,其聲請鄭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