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甲○○
臺北縣金山鄉魯班推廣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貴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台興塑膠有限公司
設臺法定代理人丙○○○住臺被告乙○○住臺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