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段昌榮
廖天授 朱學益 黃仲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 律師複代理人 徐靜慧 律師被告 王嘉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段昌榮新臺幣493萬元、原告黃仲元新臺幣79
萬1,668元、原告朱學益新臺幣51萬6,666元、原告廖天授新臺幣79萬1,666元,及均自民國108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段昌榮、黃仲元、朱學益、廖天授分別以新臺幣
164萬元、新臺幣26萬元、新臺幣17萬元、新臺幣26萬元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購買車輛加盟運輸事業以賺取利益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106年10月間向原告段昌榮、107年4月間向原告廖天授、朱學益、黃仲元訛稱:因其係從事運輸業,故可集資購買貨車加盟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賺取利益云云,致原告等人陷於錯誤,陸續與被告簽訂貨車租賃委託書,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被告,嗣原告因未如期收到投資利益,經探詢後始知受騙,原告因此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被告所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11396號提起公訴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段昌榮新臺幣(下同)493萬元、原告黃仲元79萬1,668元、原告朱學益51萬6,666元、原告廖天授79萬1,666元,及均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稱:對原告之請求及所提相關證據資料沒有意見,但目前沒有錢還等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關存摺內頁、匯款單據、貨車租賃委託書、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396號起訴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卷第13至45頁),被告亦不爭執,而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卷證核閱無誤,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段昌榮493萬元、原告黃仲元79萬1,668元、原告朱學益51萬6,666元、原告廖天授79萬1,66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符合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亦無任何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
┌──┬───────┬────────┬───────┐│編號│付款日期│金額(新臺幣)│匯款人│├──┼───────┼────────┼───────┤│1│106年10月18日│1,100,000│段昌榮│├──┼───────┼────────┼───────┤│2│106年12月28日│1,100,000│同上│├──┼───────┼────────┼───────┤│3│同上│250,000│同上│├──┼───────┼────────┼───────┤│4│107年2月13日│600,000│同上││││││├──┼───────┼────────┼───────┤│5│同上│1,200,000│同上│├──┼───────┼────────┼───────┤│6│同上│120,000│同上│├──┼───────┼────────┼───────┤│7│107年3月29日│540,000│同上│├──┼───────┼────────┼───────┤│8│同上│10,000│同上│├──┼───────┼────────┼───────┤│9│同上│10,000│同上│├──┼───────┼────────┼───────┤│10│107年4月16日│516,668│黃仲元│├──┼───────┼────────┼───────┤│11│107年7月16日│275,000│同上││││││├──┼───────┼────────┼───────┤│12│107年4月16日│516,666│朱學益│├──┼───────┼────────┼───────┤│13│107年4月16日│516,666│廖天授│├──┼───────┼────────┼───────┤│14│107年7月13日│275,000│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