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欒登榮欒志勇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如有,是否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
三、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釋明房租有無他人幫忙分攤,若有則情況為何?
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五、請說明受扶養人 欒保元欒陳秋寶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並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單據與明細。
六、請釋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 欒程雅 、欒保元、欒陳秋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欒程雅、欒保元、欒陳秋寶之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欒保元、欒陳秋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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