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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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抗字第8號抗告人 曾德富 相對人 劉易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7月23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7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前因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07年
5月31日106年度壢簡字第786號民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並全權委由律師處理上訴事宜,因誤解委任內容致未能遵期繳納裁判費,而遭原審於107年7月23日以106年度壢簡字第786號裁定駁回上訴(下稱原裁定),然伊已於民國
107年8月2日補繳裁判費,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得準用前揭規定。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107年5月31日106年度壢簡字第78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裁判費,經原審於107年7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前揭裁定及送達回證附於原審卷宗(見原審卷第45頁、第46頁)可稽,又抗告人迄至107年7月23日止均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佐(見原審卷第47頁至第50頁),是原審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裁判費而駁回上訴,於法自無違誤,縱抗告人事後補繳並執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於法亦屬不合,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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