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林宜貞 被告 李宗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1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本院收狀章為準),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於本院110年7月22日審理時當庭撤回其上訴,致該案確定,惟本件繫屬時仍屬合法,先予敘明。另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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