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人傑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人傑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08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10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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