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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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琳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被判2個月不服氣,我很疼我女兒,是我女兒拿印章給我,我才幫忙我女兒處理,我覺我被判2個月太重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受刑人上開所述,無非係為求法院輕判而對於原審有罪判決不服,並非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指摘有何指揮不當或違法,但受刑人對於判決不服者,應以上訴尋求救濟,倘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仍有不服,應另尋再審或非常上訴尋求救濟,而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是以,受刑人是針對原判決表示不服,並非針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不服,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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