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被告甲○○
誠豪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淑滿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簡芳潔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