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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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曾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翁茂雄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苗│100年11月30日│10,200元│AA0000000│││││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