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連森裕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被告 游慈雲 即反訴原告75號.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 胡金榮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七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起訴後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原告即反訴被告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117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是否成立犯罪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就原告即反訴被告於該案是否有罪之爭執,目前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故原告即反訴被告在該案是否成立犯罪,即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在該案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起訴後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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