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張順發 原告與被告 朱桓麟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執全助字第6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建地面積
4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909所為之查封程序請求予以撤銷,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卷查閱結果,被告係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72號假扣押民事裁定,聲請對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而原告所有上開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計算結果,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563365元(計算式:4800元/㎡×456㎡×0.25909≒563365元),超過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則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即應以被告上開聲請執行之金額(40萬元)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
一、查原告為上開執行名義之債務人,非第三人,請原告自行考量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可成立,再決定是否繳納裁判費。
二、按假扣押之執行名義,並未就請求權之內容為具體之表示,無確定私權之效力。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勢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故執行名義為假扣押之裁判者,債務人不得提起異議之訴(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為假扣押執行程序,是否得提起異議之訴,請原告併予考量。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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