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冠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陸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殘渣袋共6包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110年保管字第5007號編號10、11),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受刑人蘇冠丞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殘渣袋6只,則認與受刑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66號判決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殘渣袋6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26號鑑驗書1紙(見111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偵卷第7頁至第8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