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第17號第18號第23號原告 黃鵬宇
柯迪 予 王堃竹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 律師被告 邱奕辰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易字第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