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代表人 周啟天 訴訟代理人 呂盈璇
林佳慧 吳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志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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