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依倫受刑人吳建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依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此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明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李依倫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拘提無著,又囑具保人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此有送達證書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追保函暨送達證書回證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