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江啟銘 即 江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9月13日所為之90年度票字第6151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江啓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啟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0年9月13日所為90年度票字第6151號民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諸所附由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及戶籍謄本所載甚明,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