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上訴人 王正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6
0、79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206號、104年度偵字第3456、14756號,105年度偵字第140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正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貳、毀損部分:本件上訴人另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既經原審維持第一審之此部分科刑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