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19號聲請人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純 相對人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
0年度司裁全字第659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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