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告 李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7,859元及非財產上之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三分之二)及新臺幣3,00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共計新臺幣6,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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