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債權人 吳旻翰 即寶格曼經典美研館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黎氏美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
率百分之五請求)㈣查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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