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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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凡銘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凡銘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