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妮芳 (原名: 蔡佩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蔡妮芳(原名:蔡佩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