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沛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沛婷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純質淨重零點壹零貳肆公克,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30號被告蔡沛婷女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4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沛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之犯意,於民國99年7月16日凌晨1時許起,在苗栗縣公館鄉國道1號交流道附近,代為保管由其男友 彭梓育 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0.1024公克、含袋重0.25公克),並置於其所使用之手提包內(彭梓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行偵辦)。嗣於同日凌晨3時50分許,彭梓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蔡沛婷,行經苗栗縣苗栗市○○○路北苗段時,因未開車燈為警方攔檢,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進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沛婷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彭梓育於警詢所述內容相符,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蔡沛婷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234號鑑定書各1份、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查獲現場及毒品勘察照片3張等在卷足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蔡沛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上揭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檢察官馬鴻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顏淑萍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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