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80號原告 徐明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 黃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