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發給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林碧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福來 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核發本院一0二年度重訴第一八六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曾持鈞院核發已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或第5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83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97號判決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以當事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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