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5號附民原告 黃慧珍 附民被告 劉駿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桃金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