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群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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