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振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8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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