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志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柏志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受刑人業於98年8月4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29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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