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075號債權人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乙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千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榮興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榮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八千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全名。
二、提出對黃榮興、黃榮枝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八仟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五、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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