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