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附民原告 楊宗憲 附民被告 邱哲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0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然業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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