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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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柯士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彬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千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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