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6號
原   告  李廉杰
被   告  許仕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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