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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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1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四五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八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