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零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臺幣拾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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