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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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元以下者以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零壹元以上,拾萬元以下者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