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傅金格 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何美香 相對人即債權人 何正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 黃瑞珠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連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謝秀月 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自民國104年2月25日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等15筆不動產、旺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等15筆不動產,交由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06年2月9日止,經8次公開拍賣均無人買受,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債務人。其次前揭旺中公司之股份因該公司業於78年間解散現已未有營業,且依據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卷內所陳報其聲請強制執行所執之執行名義觀之,該公司負債金額達數仟萬,從而本件債務人名下該等之股份,應無甚清算價值。又上開保單之解約金新台幣(下同)422,57
6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