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889、13890、139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管轄之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三所示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共伍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其中肆拾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附表三編號四、五、六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丁○與甲○○、丙○○夫婦本係熟識之朋友,惟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一)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初某日,至臺中市○○街○○號5樓之1丙○○住處,竊取丙○○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得手後以「丙○○」之名義,在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填丙○○之相關年籍資料,並在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丙○○」之署名2枚,另黏貼丙○○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於其上,持之向聯邦銀行訛稱丙○○申請信用卡之意,使不知情之聯邦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予丁○使用,足生損害於丙○○及聯邦銀行核發信用卡之正確性。嗣丁○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復於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Mei」之署名,表明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再於如附表一所列之時、地刷卡消費,並在各次簽帳單上偽造「Mei」之署名後,再持之交與各該特約商店之職員,表明係「丙○○」本人消費之旨,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將消費標的給付與丁○,並由聯邦銀行墊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金額,足生損害於丙○○、特約商店及聯邦銀行。(二)另於95年8月初某日,至臺中市○○街○○號5樓之1甲○○住處,竊取甲○○於93年7月19日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得手後於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lyc」之署名,表明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再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號、11至30號所列之時、地刷卡消費,並在各次簽帳單上偽造「lyc」之署名後,再持之交與各該特約商店之職員,表明係「甲○○」本人消費之旨,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將消費標的給付與丁○,並由中信銀行墊付如附表所示之消費金額,足生損害於甲○○、特約商店及中信銀行。又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8至10號之時、地,將上開信用卡置入中信銀行之自動提款機操作3次,輸入中信銀行給與甲○○之密碼,偽以該信用卡之合法使用人身分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使中信銀行陷於錯誤,而指示該自動提款機給付計有新台幣(下同)46000元與丁○。嗣丙○○、甲○○於96年間接獲上開銀行催繳之通知,向該銀行反應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甲○○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聯邦銀行、中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盜刷明細表各1份、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單15紙、中信銀行信用卡簽單10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附卷可參,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於95年6月30日前之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既與罪刑無關,自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63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利用自動付款
設備詐欺取財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
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
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並無不利。
⒊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
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罰金刑之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修
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就加重而言,修正前僅就最高度加重,顯有利於被告。
⒌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所定之執行刑不得
逾20年,而依現行同條款之規定,所定之執行刑則不得逾30年,是本件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本件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⒍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
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刑法,對被告並未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三、核被告竊取丙○○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甲○○之上開信用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9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參照)。又信用卡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所制作,用以記載持卡人消費項目、金額、時間、商店名稱,得持以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領款項之證明,持卡人每於消費後在簽帳單上之署押,則表示持卡人係親自消費,此於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後,均為該項意思表示之記載即可明之,故持卡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亦具特定意思表示,是信用卡簽帳單自屬私文書無疑,而該等私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私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私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私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216條之「行使」之法意。是被告在上開聯邦銀行、中信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偽簽「Mei」、「lyc」之署押,並持該信用卡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復持中信銀行信用卡至中信銀行自動提款設備預借現金,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75號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連續犯論處。被告所為竊取丙○○之聯邦銀行信用卡,並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75號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其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目的在於連續詐欺取財,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其餘被告所犯之竊取甲○○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如附表一編號76至104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7號、11至30號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附表二編號8至10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竊取友人之身分證件冒名申辦信用卡使用,以及竊取他人信用卡冒名使用,詐得財物高達30餘萬元,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業已清償部分欠款,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冒用丙○○名義申辦並使用聯邦銀行信用卡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附表一編號1至75號部分),以及竊取甲○○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之竊盜犯行、在甲○○之信用卡被面簽名冒名使用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冒用丙○○明義刷卡消費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附表一編號76至89號部分)、冒用甲○○之名義刷卡消費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附表二編號1至7號、11至30號)以及預借現金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犯行(附表二編號8至10號部分),其犯罪時間俱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均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至另上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丙○○」、「Mei」及「lyc」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三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
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丙○○部分)┌──┬──────┬───────┬─────┬────┐│項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備註│││││新台幣)││├──┼──────┼───────┼─────┼────┤│1│94年12月16日│興農超市西屯店│1184││├──┼──────┼───────┼─────┼────┤│2│94年12月17日│德斯高股份有限│388│││││公司青海分公司│││├──┼──────┼───────┼─────┼────┤│3│同上│同上│444││├──┼──────┼───────┼─────┼────┤│4│94年12月18日│新光三越百貨公│1900│││││司臺中分公司│││├──┼──────┼───────┼─────┼────┤│5│同上│德斯高股份有限│1079│││││公司青海分公司│││├──┼──────┼───────┼─────┼────┤│6│同上│同上│1316││├──┼──────┼───────┼─────┼────┤│7│94年12月19日│瑞特汽車股份有│3318│││││美公司永康廠│││├──┼──────┼───────┼─────┼────┤│8│同上│台亞石油股份有│1150│││││限公司永康交流││││││道│││├──┼──────┼───────┼─────┼────┤│9│94年12月21日│大吉旅行社有限│31140│││││公司│││├──┼──────┼───────┼─────┼────┤│10│同上│逸品商行│1134││├──┼──────┼───────┼─────┼────┤│11│94年12月24日│新光三越百貨公│2070│││││司臺中分公司│││├──┼──────┼───────┼─────┼────┤│12│同上│同上│774││├──┼──────┼───────┼─────┼────┤│13│94年12月25日│廣三崇光國際開│1800│││││發股份有限公司│││├──┼──────┼───────┼─────┼────┤│14│同上│同上│1200││├──┼──────┼───────┼─────┼────┤│15│同上│同上│3020││├──┼──────┼───────┼─────┼────┤│16│94年12月26日│德斯高股份有限│1939│││││公司青海分公司│││├──┼──────┼───────┼─────┼────┤│17│同上│同上│296││├──┼──────┼───────┼─────┼────┤│18│94年12月27日│唐亦加油站│271││├──┼──────┼───────┼─────┼────┤│19│94年12月29日│敬統實業股份有│800│││││限公司│││├──┼──────┼───────┼─────┼────┤│20│94年12月31日│興農超市西屯店│974││├──┼──────┼───────┼─────┼────┤│21│95年1月1日│ 松青超市 宏台店│440││├──┼──────┼───────┼─────┼────┤│22│95年1月2日│尚諾奈服飾-中│699│││││華家樂福│││├──┼──────┼───────┼─────┼────┤│23│同上│醇品煙酒量販│10000││├──┼──────┼───────┼─────┼────┤│24│同上│統一精工股份有│1130│││││限公司南科本站│││├──┼──────┼───────┼─────┼────┤│25│95年1月3日│德斯高股份有限│237│││││公司青海分公司│││├──┼──────┼───────┼─────┼────┤│26│同上│同上│1300││├──┼──────┼───────┼─────┼────┤│27│同上│同上│1522││├──┼──────┼───────┼─────┼────┤│28│95年1月5日│醇品煙酒量販│10000││├──┼──────┼───────┼─────┼────┤│29│95年1月6日│韓味煮藝中料店│634││├──┼──────┼───────┼─────┼────┤│30│95年1月16日│元定食│550││├──┼──────┼───────┼─────┼────┤│31│95年1月19日│德斯高股份有限│1452│││││公司青海分公司│││├──┼──────┼───────┼─────┼────┤│32│同上│同上│1780││├──┼──────┼───────┼─────┼────┤│33│95年1月20日│衣蝶台中│2961││├──┼──────┼───────┼─────┼────┤│34│同上│伊蕾名店麻豆店│796││├──┼──────┼───────┼─────┼────┤│35│同上│衣蝶台中│987││├──┼──────┼───────┼─────┼────┤│36│95年1月24日│興農超市中科店│1036││├──┼──────┼───────┼─────┼────┤│37│95年1月25日│台塑加油站環中│800│││││店│││├──┼──────┼───────┼─────┼────┤│38│同上│醇品煙酒量販│10000││├──┼──────┼───────┼─────┼────┤│39│95年1月26日│興農超市中科店│991││├──┼──────┼───────┼─────┼────┤│40│95年2月15日│ 屈臣氏 -永福分│1445│││││公司│││├──┼──────┼───────┼─────┼────┤│41│同上│德斯高股份有限│1226│││││公司青海分公司│││├──┼──────┼───────┼─────┼────┤│42│同上│同上│2080││├──┼──────┼───────┼─────┼────┤│43│95年2月25日│同上│1540││├──┼──────┼───────┼─────┼────┤│44│同上│同上│1540││├──┼──────┼───────┼─────┼────┤│45│同上│同上│1450││├──┼──────┼───────┼─────┼────┤│46│95年3月1日│同上│1171││├──┼──────┼───────┼─────┼────┤│47│95年3月14日│興農超市中科店│1093││├──┼──────┼───────┼─────┼────┤│48│95年3月22日│同上│620││├──┼──────┼───────┼─────┼────┤│49│95年3月26日│同上│824││├──┼──────┼───────┼─────┼────┤│50│95年3月29日│台塑加油站環中│1200│││││站│││├──┼──────┼───────┼─────┼────┤│51│95年3月31日│興農超市中科店│903││├──┼──────┼───────┼─────┼────┤│52│95年4月8日│同上│722││├──┼──────┼───────┼─────┼────┤│53│95年4月10日│同上│615││├──┼──────┼───────┼─────┼────┤│54│95年4月25日│韓味煮藝中料店│964││├──┼──────┼───────┼─────┼────┤│55│95年4月29日│興農超市中科店│1024││├──┼──────┼───────┼─────┼────┤│56│同上│台亞石油股份有│1000│││││限公司斗南交流││││││道│││├──┼──────┼───────┼─────┼────┤│57│95年5月5日│特力和樂股份有│279│││││限公司│││├──┼──────┼───────┼─────┼────┤│58│95年5月6日│興農超市中科店│1108││├──┼──────┼───────┼─────┼────┤│59│95年5月9日│德斯高股份有限│2310│││││公司青海分公司│││├──┼──────┼───────┼─────┼────┤│60│95年5月10日│興農超市中科店│273││├──┼──────┼───────┼─────┼────┤│61│95年5月11日│新光三越百貨公│961│││││司臺中分公司│││├──┼──────┼───────┼─────┼────┤│62│95年5月16日│興農超市中科店│646││├──┼──────┼───────┼─────┼────┤│63│95年5月21日│德斯高股份有限│931│││││公司青海分公司│││├──┼──────┼───────┼─────┼────┤│64│95年5月23日│同上│700││├──┼──────┼───────┼─────┼────┤│65│95年5月25日│同上│457││├──┼──────┼───────┼─────┼────┤│66│95年5月26日│興農超市中科店│603││├──┼──────┼───────┼─────┼────┤│67│95年5月31日│同上│411││├──┼──────┼───────┼─────┼────┤│68│95年6月3日│德斯高股份有限│1219│││││公司青海分公司│││├──┼──────┼───────┼─────┼────┤│69│95年6月4日│新光三越百貨公│590│││││司臺中分公司│││├──┼──────┼───────┼─────┼────┤│70│同上│德斯高股份有限│989│││││公司青海分公司│││├──┼──────┼───────┼─────┼────┤│71│95年6月6日│同上│941││├──┼──────┼───────┼─────┼────┤│72│95年6月12日│廣三崇光國際開│590│││││發股份有限公司│││├──┼──────┼───────┼─────┼────┤│73│95年6月13日│德斯高股份有限│497│││││公司青海分公司│││├──┼──────┼───────┼─────┼────┤│74│95年6月16日│興農超市中科店│919││├──┼──────┼───────┼─────┼────┤│75│95年6月17日│台塑加油站環中│810│││││站│││├──┼──────┼───────┼─────┼────┤│76│95年7月8日│醇品煙酒量販│3000││├──┼──────┼───────┼─────┼────┤│77│95年8月25日│新光三越百貨公│671│││││司臺中分公司│││├──┼──────┼───────┼─────┼────┤│78│95年9月15日│醇品煙酒量販│5000││├──┼──────┼───────┼─────┼────┤│79│95年10月15日│新光三越百貨公│490│││││司臺中分公司│││├──┼──────┼───────┼─────┼────┤│80│同上│同上│680││├──┼──────┼───────┼─────┼────┤│81│95年10月18日│同上│500││├──┼──────┼───────┼─────┼────┤│82│同上│同上│229││├──┼──────┼───────┼─────┼────┤│83│95年11月10日│家福股份有限公│437│││││司青海店│││├──┼──────┼───────┼─────┼────┤│84│95年11月15日│醇品煙酒量販│2000││├──┼──────┼───────┼─────┼────┤│85│95年12月13日│同上│2200││├──┼──────┼───────┼─────┼────┤│86│96年1月12日│同上│2800││├──┼──────┼───────┼─────┼────┤│87│96年2月8日│同上│2000││├──┼──────┼───────┼─────┼────┤│88│96年3月20日│屈臣氏南青分公│366│││││司│││├──┼──────┼───────┼─────┼────┤│89│同上│搞怪衣流行服飾│1070││├──┼──────┼───────┼─────┼────┤│90│96年4月27日│大潤發台南店│813││├──┼──────┼───────┼─────┼────┤│91│96年4月29日│同上│1094││├──┼──────┼───────┼─────┼────┤│92│96年5月12日│光南大批發連鎖│1229│││││店│││├──┼──────┼───────┼─────┼────┤│93│96年5月13日│大潤發台南店│966││├──┼──────┼───────┼─────┼────┤│94│96年6月17日│同上│563││├──┼──────┼───────┼─────┼────┤│95│96年6月20日│同上│790││├──┼──────┼───────┼─────┼────┤│96│96年6月22日│同上│383││││││││├──┼──────┼───────┼─────┼────┤│97│96年6月28日│同上│503││├──┼──────┼───────┼─────┼────┤│98│96年7月3日│同上│467││││││││├──┼──────┼───────┼─────┼────┤│99│96年7月14日│新光三越百貨公│700│││││司臺南分公司│││├──┼──────┼───────┼─────┼────┤│100│96年7月23日│大潤發台南店│700││││││││├──┼──────┼───────┼─────┼────┤│101│96年8月16日│新光三越百貨公│400│││││司臺南分公司│││├──┼──────┼───────┼─────┼────┤│102│96年8月23日│屈臣氏北門分公│899│││││司│││├──┼──────┼───────┼─────┼────┤│103│同上│遠東百貨公司台│809│││││南分公司│││├──┼──────┼───────┼─────┼────┤│104│同上│同上│200││├──┼──────┴───────┼─────┼────┤│合計││17萬122元││└──┴──────────────┴─────┴────┘附表二(甲○○部分):
┌──┬──────┬──────┬─────┬─────┬────┐│項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地點│消費或預借│備註││││或銀行││金額(新台│││││││幣)││├──┼──────┼──────┼─────┼─────┼────┤│1│95年8月7日11│醇品煙酒量販│臺南市開元│5000││││時33分許││路318號│││├──┼──────┼──────┼─────┼─────┼────┤│2│95年8月7日15│同上│同上│7000││││時45分許│││││├──┼──────┼──────┼─────┼─────┼────┤│3│95年8月9日19│同上│同上│9000││││時05分許│││││├──┼──────┼──────┼─────┼─────┼────┤│4│95年8月14日│同上│同上│8000││││16時45分許│││││├──┼──────┼──────┼─────┼─────┼────┤│5│95年8月14日│SWEET服飾精│臺南市西門│1885││││22時33分許│品│路2段73號1│││││││樓│││├──┼──────┼──────┼─────┼─────┼────┤│6│95年8月16日│醇品煙酒量販│臺南市開元│10000││││14時21分許││路318號│││├──┼──────┼──────┼─────┼─────┼────┤│7│95年8月26日│同上│同上│16300││││12時11分許│││││├──┼──────┼──────┼─────┼─────┼────┤│8│95年8月27日│中國信託銀行│臺中縣龍井│20000│預借現金│││08時26分許│A○○○鄉○○街││(800元│││││153號││為手續費│││││││)│├──┼──────┼──────┼─────┼─────┼────┤│9│95年8月29日│同上│臺中市福順│20000│同上│││17時20分許││路898、900│││││││號│││├──┼──────┼──────┼─────┼─────┼────┤│10│95年9月8日17│同上│臺中市美村│6000│預借現金│││時14分許││路1段54號││(310元│││││││為手續費│││││││)│├──┼──────┼──────┼─────┼─────┼────┤│11│95年9月16日│台亞石油股份│臺南縣善化│500││││21時28分許│有限公司│鎮茄拔1號│││││││之13│││├──┼──────┼──────┼─────┼─────┼────┤│12│95年10月12日│醇品煙酒量販│臺南市開元│5000││││15時23分許││路318號││││││││││├──┼──────┼──────┼─────┼─────┼────┤│13│95年10月12日│同上│同上│5000││││15時26分許│││││├──┼──────┼──────┼─────┼─────┼────┤│14│95年10月30日│松青超市│臺中市西屯│555││││09時34分許││路3段157之│││││││1號│││├──┼──────┼──────┼─────┼─────┼────┤│15│95年11月3日│關懷商場股份││230││││17時21分許│有限公司││││├──┼──────┼──────┼─────┼─────┼────┤│16│95年11月13日│醇品煙酒量販│臺南市開元│2000││││17時04分許││路318號│││├──┼──────┼──────┼─────┼─────┼────┤│17│95年11月13日│同上│同上│3000││││17時04分許│││││├──┼──────┼──────┼─────┼─────┼────┤│18│95年11月15日│同上│同上│5000││││16時15分許│││││├──┼──────┼──────┼─────┼─────┼────┤│19│95年11月16日│同上│同上│3000││││16時42分許│││││├──┼──────┼──────┼─────┼─────┼────┤│20│95年11月16日│同上│同上│2000││││16時43分許│││││├──┼──────┼──────┼─────┼─────┼────┤│21│95年11月29日│新光三越百貨│臺中市台中│170││││13時10分許│公司│港路2段111│││││││號│││├──┼──────┼──────┼─────┼─────┼────┤│22│95年11月29日│醇品煙酒量販│臺南市開元│1000││││16時44分許││路318號│││├──┼──────┼──────┼─────┼─────┼────┤│23│95年11月29日│同上│同上│1000││││16時45分許│││││├──┼──────┼──────┼─────┼─────┼────┤│24│95年12月14日│同上│同上│5000││││21時12分許│││││├──┼──────┼──────┼─────┼─────┼────┤│25│95年12月23日│同上│同上│3000││││11時55分許│││││├──┼──────┼──────┼─────┼─────┼────┤│26│95年12月26日│同上│同上│5000││││15時23分許│││││├──┼──────┼──────┼─────┼─────┼────┤│27│95年12月29日│同上│同上│7000││││16時07分許│││││├──┼──────┼──────┼─────┼─────┼────┤│28│95年12月30日│同上│同上│2000││││16時56分許│││││├──┼──────┼──────┼─────┼─────┼────┤│29│96年1月5日13│同上│同上│1000││││時37分許│││││├──┼──────┼──────┼─────┼─────┼────┤│30│96年1月5日13│同上│同上│1000││││時38分許│││││├──┼──────┴──────┴─────┼─────┼────┤│合計││15萬5640元││└──┴───────────────────┴─────┴────┘附表三(應沒收之署押)
1、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丙○○」簽名1枚。
2、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持卡人簽名欄:「Mei」簽名1枚。
3、附表一編號1至75號之信用卡簽帳單(共75張)持卡人簽名欄:「Mei」簽名共75枚(複寫聯上之簽名均不沒收)。
4、附表一編號76至104號之信用卡簽帳單(共29張)持卡人簽名欄:「Mei」簽名共29枚(複寫聯上之簽名均不沒收)。
5、附表二編號1至7號、11至30號之信用卡簽帳單(共27張)持卡人簽名欄:「lyc」簽名共27枚(複寫聯上之簽名均不沒收)。
6、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持卡人簽名欄:「lyc」簽名共枚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