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管理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祝莉婕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蘊瑞 間返還委任管理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