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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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原告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