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韻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歐風家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歐風家具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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